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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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40482.7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34048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至清偿之日,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被告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为向银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共计4565元;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指定被告***为张福凯遗产的保管及管理人,在保管及管理的张福凯的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保全费2245元,共计5483元,由被告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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