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

二、被告***对以上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指定被告***为张福凯遗产的保管及管理人,在保管及管理的张福凯的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元,保全费3050元,合计7480元,由被告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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