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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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082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