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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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安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泰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404654.74元及利息(利息以4404654.7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