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 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电器商行、姑苏区兰琳电器商行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樱花”字样的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三、被告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55158元; 五、就被告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被告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相城区元和***电器商行、姑苏区兰琳电器商行各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1元,由被告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