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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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904.7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复利及应收费用(截止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及复利3324.94元、还款违约金2544.53元、罚息16050.08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