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

二、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变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金104167元、押金10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0元,由***负担4363元,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76.5元,由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6.5元,由***负担4363元,由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7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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