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 二、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变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金104167元、押金10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0元,由***负担4363元,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76.5元,由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6.5元,由***负担4363元,由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7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