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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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捷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捷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电费、水费、煤气费、物业费及应由被告赔偿的遗失餐桌、遗失沙发、开锁费、锁芯费、补水卡费用、补煤气卡费用、隔断拆除和清运费、墙面修补材料费共计2144.81元,及违约金30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46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