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人民医院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521民初461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

时间

2019年10月8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伟,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大厦17层1702室。

负责人:高学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诉讼

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70938.69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认定

事实

2019年6月17日11时01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的鲁P3XXX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受伤。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鲁P3XXXX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具有驾驶资格,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受伤后在阳谷县中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天,共花费医疗费300758.16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6600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受伤后由李洪祥护理,护理人员系农村居民。诉讼中经***申请,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

损失

医疗费30075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误工费2794.61元、护理费2794.61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0元,上述共计310457元(精确到个位数)。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7560元,扣除已垫付的16600元,还应再赔偿70960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858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09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其中第一款项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汇入原告账户,第二款项由***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王楼支行,账号:6XXXXXXXXXXXX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承担994元,***承担865元。(***已预交,由***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田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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