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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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利息及其他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