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将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变更为***,并在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示; 二、第三人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变更事项予以协助配合。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