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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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抵押的福安市城区、***提供抵押的福安市阳头阳下斗园里93号房产在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286元,***负担7303元,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