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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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770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77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5740.95元; 三、变更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77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8722.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8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4629元(已付);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5429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垫付,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