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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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30万元及利息(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以79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13日按月利率2%计息);

二、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800元,由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5566元,由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800元,由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1392元,由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408元。上海兴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8元,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800元剩余部分85408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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