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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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0531.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218.2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218.2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公估费1680.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元氏县永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估费240.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平定恒鼎汽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估费240.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491元,由被告***负担697元,由被告元氏县永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6元,由被告平定恒鼎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