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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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西华路北侧蔡庄F3长安坊9幢3单元4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凤阳县不动产权第0005109]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1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房屋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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