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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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8432号民事判决。 二、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62,5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审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10,545元,由昊华公司负担(昊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545元,江丹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54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昊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