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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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江苏泰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给***造成的损失17.1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在49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对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在51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对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财产保全费155元,鉴定费2800元,鉴定人出庭费138元,合计6833元,由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由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已垫付,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由本院予以退回,由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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