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12427.5元及利息(以货款40665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270元,合计15436元,由被告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