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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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分公司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5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2400元;第二次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