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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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滨州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滨州海隆铝塑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市鑫巃工贸有限公司 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海隆铝塑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元并赔偿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400000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滨州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滨州市鑫巃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在被告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海隆铝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6元,申请费3120元,合计11956元,由被告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滨州市鑫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