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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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 山西兰花香山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晋城陈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4日通过山西兰花香山工贸有限公司向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550000元的行为; 二、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5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0元,由被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