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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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133.60元予原告***、***; 被告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08.6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708.6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