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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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共计424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承担130元,被告***承担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