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1605元;

二、驳回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承担2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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