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22号之四

朱孔丽:

你/你单位与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2018)鲁1327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孙运宝、朱孔鹤、庄贵霞、朱孔丽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891.97元及利息。

二、承担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8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韩广俊联系电话:13792******

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邮编:27600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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