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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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垫付款2380532.91元。 二、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380532.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4元,由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