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市远翔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彰武县鑫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辽西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鞍山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辽C×××××号重型牵引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款57000元。

二、辽J×××××号牵引车的残值归被告鞍山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鞍山市远翔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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