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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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邦基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 讷河市安邦基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讷河市腾飞苗木繁育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2603238.19元; 二、被告讷河市腾飞苗木繁育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上述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安邦基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讷河市安邦基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13元,由被告讷河市腾飞苗木繁育种植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安邦基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讷河市安邦基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