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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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