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18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3852.9元,品除已支付原告1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183852.9元; 第18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803.05元,品除已支付28000元,原告***在获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后应返还被告***20196.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计1814元(原告已预交1814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5182元(原告已预交1900元,被告吉安阳光财保公司预交3282元),由被告***负担3782元,被告吉安阳光财保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