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县人民医院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8365.08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9418.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原告已预交1628元),由原告***负担164元,由被告***负担650元;鉴定费3940元(原告垫付1340元,被告人保吉安市分公司垫付2600元),由原告***负担34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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