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富生煤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富生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转款22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长治市富生煤化有限公司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