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河县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青河县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扣押段志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青河县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房款3,232,446元,段志远将房款3,232,446元支付至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账户中,扣押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青河县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所有的“塞外明珠一期”5号楼1、2、4号门面房,房产价值约3,143,400元,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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