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4003执恢34号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杰、古玲、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霞: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杰、古玲、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杰、古玲、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杰、古玲、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霞应支付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6,671,832.98元。现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新4003执恢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