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金丰利酒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兴隆县达安物流有限公司
承德市月恒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姜海涛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被告***、兴隆县达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姜海涛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30896.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2.00元(已减半),由被告***、兴隆县达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原告***、***、***负担912.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被告***、兴隆县达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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