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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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98942.33元,从2019年5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3325‰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