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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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四川省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93,986.7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以393,986.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付清该款为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四川省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公证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四川省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负担3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