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剩余利息254204.77元(含复利和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8元,保全费18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24元,由被告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