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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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 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皖06执保6号 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上诉人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孟祥顺、史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皖06民终1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淮北市××山区新蔡工业园的不动产权权证项下的等值房地产权(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16008871、16008877、16008875、16008874、16008881、16008880、16008879、16008876、16008878),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另请注明:首次查封□抵押□轮候查封□位于第顺位)。 附:(2020)皖06民终1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娄勇志联系电话:0561-30××××0 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邮编:2350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