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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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铁流股份”991股过户登记至***名下; 二、***支付***股票损失赔偿款2738836.05元、分红款7650元,合计2746486.0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49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