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宇祥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恒牛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宇祥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2、以剩余未还的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但上述利息应扣除被告广西宇祥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81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钦州市[房产证编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位于广西钦州市[房产证编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抵押债权数额234600元、14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52元,由被告广西宇祥贸易有限公司、***、***、***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