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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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评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2701.0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