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借款本金245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上述款项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