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里幺鸡农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葛涛农产品销售部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龙里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葛涛农产品销售部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栽种的14.5亩苹果树及对苹果园进行场地平整、修建道路和坡改梯依法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里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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