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葫芦岛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代为垫付的贷款本金2,088,424.03元及利息(以2,088,424.0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款项全部归还之日止,以未给付款项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对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对被告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5.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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