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民初16788号 原告:佛山市维罗纳腰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黎少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颖,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仕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维罗纳腰线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4056.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786.2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39054.20元计算1063天、62105.82元计算1032天、20714.16元计算910天、13387元计算879天、3805.02元计算790天、12600元计算759天、22390.50元计算729天,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腰线、花片,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016年8月、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2017年5月、2017年6月向原告下单采购,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于上述期间分别向被告供货39054.20元、62105.82元、20714.16元、13387元、3805.02元、12600元、22390.50元,合计174056.70元,被告负责收货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起算日期系每次对账30天后的次日起计算。 被告利华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对利息计算有异议,因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 一、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维罗纳腰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5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74056.7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维罗纳腰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08.43元,由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春菲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雪梅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