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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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156**.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