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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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晓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5年1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1.31%支付逾期利息(执行时扣除已经给付利息人民币1485050.74元); 二、被告***、常晓萍在其提供的抵押物范围内对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对被告***、常晓萍提供的抵押物,即,产权证号为: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号,位于海州区6门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6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常晓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庚生 人民陪审员 刘宏达 人民陪审员 冯庆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雅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