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825元;

二、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7819元,并继续支付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取得涉案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房价款252,175元的日万分之零点五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原告***、***负担252元,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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